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文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育教学督导在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师资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内科大发【2022】2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学院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以促进OBE教育理念的落实,夯实立德树人根本育人目标的达成。
第三条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要坚持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长需求,服务于教学质量提升,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及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学院组建教育教学督导组,教育教学督导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教育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教学办进行具体工作对接。
第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各系部推荐人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由热爱教育事业、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的专任教师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应当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应当聚焦课堂教学,实现听课、看课工作常态化,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并向学院报告。
第九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10课时,对所负责系部的新入职教师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2课时,对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向学院报告。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召开1-2次师生教学工作座谈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报,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并向学院报告。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参加学院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检查,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应配合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做好学校对学院的各项教学检查评估和专项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根据学院委托参与学院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推荐、结项审核、优秀教师、优秀课程评选等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应定期举行工作研讨会,对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实践、课程改革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属于咨询、参谋机构,学院只赋予其评议权和建议权。承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义务,不具备行政决策和指挥实施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育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判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要依据学期工作计划制定工作任务并开展工作,每学期末需向学院教学办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津贴制度。工作津贴由学院教学办参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酬金发放标准》进行核算,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年终绩效中统筹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教学办负责协助教育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向相关系部反馈意见和建议,向学院领导汇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文法学院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