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欢欢,女,1987年生,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族法学博士。
主要社会兼职: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妇女儿童维权站,副站长。
一、学习经历
1.2006.09——2010.07,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2010.09——2012.12,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3.2014.09——2017.1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民族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二、工作履历
1.2012.12——2013.04,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政治处,科员。
2.2013.04——2016.12,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3.2017.01——2018.01,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借调,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4.2018.01——,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专职教师。
三、教学情况
本科生:《民法》《民事诉讼法》《法学概论》。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四、科研情况
基本研究方向为民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族法学。
1.赵欢欢,《我国习惯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国市场》,2015年第29期。
2.赵欢欢,《我国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再思考》,《中国市场》,2015年第39期。
3.赵欢欢,《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探析》,《市场论坛》,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