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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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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7-07-03 16:36  浏览数:次  来源: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第五条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专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学习量为标准。各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或每周计1学分。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值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八条学生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衡量。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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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绩可在学习过程的任何时间进行核算,可作为各种奖励和选拔的依据。

义务、权利、考勤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与考核,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条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尊重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在籍学生有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对课堂教学、考试、教学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有权利向学院领导、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籍学生可以辅修其它专业,也可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在籍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实践都须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注册课程的学习和其它活动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证明。请假在1天以内,由相关任课教师批准;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批准);3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所有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办公室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课程及实验、实习、军训、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的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或根据课程(教学环节)的性质、内容采用其它方式。具体方式由教学基层单位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在教学大纲中规定。考试的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的抽签和准备时间为10—20分钟,测试时间为10—20分钟。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级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0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可按0-50%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教师决定学生是否有考试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体能测试、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

1、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旷课累计超过任课教师考勤次数的二分之一;

3、未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及其它实践环节。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因公(如外出参加重大比赛)、因病(指住院或高烧、急腹症、外伤等急诊)或因急事(如直系亲属病危、亡故等需探视)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可提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缓考课程在补考时不得再次办理缓考。对应上述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学生,须办理缓考手续后随下一年级相应环节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包括补考、重考),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均视为旷考。对旷考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已注册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补考、重考)必须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绩,方为合格并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成绩。补考、重考的总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补考、重考、补修、自修、提前修课

第二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在次学期安排补考1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学校在学生毕业学年的春学期安排重考,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重考注册手续,参加低年级学生同一课程补考,未经注册不得参加考试。学生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学校不安排补考,须向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单位申请全程重修。

第二十六条补考在次学期第3周开始安排。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相关未修课程。补修课程的学生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学期开学第1周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无先修课影响的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课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学期开学第1周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提前修课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须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须大于75分。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得申请自修、提前修课。

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第一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二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第二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四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80%者、第三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六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85%者,对于五年制学生,第四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八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90%者,应予留级;

2、本人申请留降级者。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学年秋学期按第三十一条第1款汇总学生已获得总学分进行学籍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予降级的学生,自降级通知发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学籍异动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愿留降级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1周提出留降级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降级后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所在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二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0%者、第二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四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第三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六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对于五年制学生,第四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第八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

2、一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教师课堂考勤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2周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累计休学达3年且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应予降级的学生,逾期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应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发布之日起2周内由学生本人或学院办公室填写《学生学籍异动表》,报教务部门备案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领取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安置,也不得申请复学。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手续后离校休学。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其它在校生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休学手续单到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学。

2、对申请复学者,学校须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3、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肄业、结业、毕业、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因成绩或其它原因而终止学习,尚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业,作肄业处理并发给肄业证明。

第四十四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经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学习和实践,未达到毕业最低要求学分,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2个月至次年5月底前申请返校补考,返校补考随校内相同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补考)一并进行,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补考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考核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提前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规定毕业学分后,可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缴纳本专业规定学制年限的学费。

第四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由教务部门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审定办法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按健康标准不适于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本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定向培养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

3、申请转入重点院校;

4、由专科转入本科;

5、应予退学学生;

6、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本校同一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需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出学院院长和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2、教务部门在春学期5月份受理转专业申请。

3、申请转学的学生,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转学实施细则》办理。

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于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后按本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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